“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患者就医用药有哪些变化

2023-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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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类乙管”后,新冠感染患者就医用药有哪些变化

2023年01月10日 09:39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记者 郭文培) 1月8日起,新冠病毒感染由“乙类甲管”调整为“乙类乙管”,工作重心也从“防感染”转向“保健康、防重症”,我国疫情防控进入新阶段。记者了解到,为更好规范指导做好“乙类乙管”后疫情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连日来相关配套政策密集出台,全力优化新冠救治保障。

  用药:

  新冠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

  1月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以下简称《十版方案》),对新冠治疗方法等进行调整。在药物治疗方面,将我国已经批准上市的抗新冠病毒治疗药物纳入新版诊疗方案,进一步丰富抗病毒治疗手段。

  《十版方案》显示,新冠感染抗病毒治疗药物就达7类,分别是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阿兹夫定片、莫诺拉韦胶囊、安巴韦单抗/罗米司韦单抗注射液、静注 COVID-19 人免疫球蛋白、康复者恢复期血浆以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其他抗新冠病毒药物。

  救治方案有了,可及便是首要问题。记者了解到,为进一步缓解公众用药就医负担,1月7日,国家医保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新冠患者用药保障等做出规定。

  《通知》介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值得一提的是,2022年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谈判工作于1月8日正式结束。当日,国家医保局发文介绍新冠治疗药品参与医保药品目录谈判有关情况。文章称,共有阿兹夫定片、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清肺排毒颗粒3种新冠治疗药品通过企业自主申报、形式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参与了谈判。其中,阿兹夫定片、清肺排毒颗粒谈判成功,奈玛特韦片/利托那韦片组合包装因生产企业辉瑞投资有限公司报价高未能成功。

  就医:

  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此外,除药品外,在就医方面,连日来相关配套政策也密集出台,给予更多倾斜支持。比如,《通知》指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同时,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在基层医疗方面,《通知》介绍: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 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在在线诊疗方面,《通知》介绍: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顶层设计支持,实施落地更有速度。记者注意到,连日来,随着乙类乙管的执行,不少地方也相继出台临时性保障政策,缓解新冠就医负担。

  比如,1月7日,山东省医保局发文:“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政策范围内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全省统一为75%,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1月8日,北京市医保局发文,对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对于门急诊报销,北京市医保局明确:“参保患者在本市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11类疑似症状(发热、干咳、乏力、咽痛、嗅/味觉减退、鼻塞、流涕、结膜炎、肌痛和腹泻)的相关的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90%,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可以看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是所谓“躺平”与“一放了之”。近期密集出台的配套政策,将促使防控措施调整期平稳有序。

(责任编辑: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