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孙蔚
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信用中国网站查询发现,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连续接到两张罚单,因不正当竞争、广告违法被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处罚9万元和10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罚﹝2023﹞401号显示,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将8位医生的展板张贴在经营场所大厅墙上,向顾客进行展示、宣传。以上展板由当事人制作,自张贴后一直挂在墙上,展板内容未变更过。其中,有4位医生被某医学会否认其为该医学会相关会员,有一位医生被某协会否认其为该协会相关会员。另有一位医生被某学会否认其为中国吸脂与脂肪专家组组长。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9万元。
这并非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首次被罚。不到两个月前,其还因广告违法被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京西市监处罚﹝2023﹞98号显示,经查,伊美康医疗美容机构主要从事有关整形外科、口腔科、激光美肤等医疗美容经营活动。当事人使用“北京伊美康医疗美容门诊部”微信公众号在推销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自行发布医疗美容服务的广告宣传内容。比如,曾发布一篇名为“伊美康约惠女人节,还有更多闺蜜同行价”的文章,其中有“衡力肉毒素原价4800元特惠价1380元/支闺蜜同行2人以上999元/支”等字样,还曾宣传其经营的除皱针项目,称“除皱针是一款A型肉毒杆菌毒素,可阻断神经递质乙酰胆碱的释放,从而使肌肉松弛、防止纤维老化、从而改善动态性皱纹,效果颇佳,还可治疗嘴角纹、眉间纹等”。依据《关于将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药品管理的通知》,涉案肉毒素属于医疗用毒性药品,当事人称其自2017年至今持续经营“衡力肉毒素”,一直是从国药控股北京有限公司药品分公司购进的,生产商是兰州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但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衡力肉毒素”在文章发布时的供货协议、进货台账及产品照片。此外,当事人提供了以4800元的价格销售衡力肉毒素的销售记录,但对1380元/支和999元/支的价格,未提供交易记录。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广告法》(2018)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其处罚10万元。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美机构因发布广告语不真实等虚假宣传,导致消费者受到广告误导而接受服务,商家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欺诈,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等权利,此种情况下,消费者可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要求三倍惩罚性赔偿。
“消费者容貌上的损害往往是金钱难以弥补的,因此,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应当更加理性、谨慎,要求医疗机构提供相应资质证明、做好功课。”王久成建议,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要提高证据意识,切记保留所有合同、单据以及聊天记录等,以备维权时作为证据。
(责任编辑:王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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