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
及2017-2019年(前三批)试点示范复核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电子函〔2023〕265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民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按照《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21-2025年)》(工信部联电子〔2021〕154号)安排,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效应,加强动态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决定组织开展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遴选和2017-2019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推荐
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以下称2023年试点示范)重点面向家庭健康管理、基层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促进、康复辅助训练、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智慧健康场景,家庭养老床位、社区日间照料、居家养老上门服务、老年食堂、智慧养老院、养老服务监管等智慧养老场景,以及同时提供智慧健康服务和智慧养老服务的综合场景(如医养结合),培育一批科技创新能力突出、商业模式成熟的示范企业,打造一批聚集效应凸显、经济带动作用显著的示范产业园区,创建一批社会参与广泛,应用效果明显的示范街道(乡镇)及产业基础雄厚、区域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2023年试点示范单位初核和推荐工作,组织申报单位按照《2023年度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见附件1)申报方向和基本条件填写对应申报书,并对申报单位进行逐一审查、核实后,确定推荐名单。中央企业组织成员单位申报并提出推荐意见。原则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的企业不超过3家,街道(乡镇)不超过8个,园区不超过3个,基地不超过3个;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推荐的企业不超过2家,街道(乡镇)不超过4个,园区不超过2个,基地不超过2个;中央企业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的成员单位不超过1家。
二、2017-2019年(前三批)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单位复核推荐
复核工作以地方为主,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2017-2019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以下称2017-2019年试点示范)单位进行复核和推荐,组织2017-2019年试点示范单位(名单见附件2)填写《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复核申请表》(见附件3),并对申请复核单位进行逐一审查,复核标准除满足《2023年度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申报指南》中的申报条件外,可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复核材料要求,重点核查示范单位是否在产业发展、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等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持续发挥了示范引领作用。审查核实后提出推荐意见。中央企业组织对成员单位开展复核工作并提出推荐意见。复核推荐率原则上不高于70%。
三、审核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地2023年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推荐单位进行评审并实地抽检。根据审核结果,对拟认定的2023年试点示范和复核拟通过的2017-2019年试点示范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复核未通过的或未申请复核的单位将撤销称号并摘牌。
四、其他事项
(一)严格把关。省级工业和信息化、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坚持严标准,优中选优,通过现场调研与材料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对申报单位进行严把关,协商一致后形成推荐意见。有关央企参照以上工作要求推荐所属单位。
(二)报送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央企应于2023年10月31日前将2023年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推荐意见(含汇总表,见附件4)各一份,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院8号楼,邮编:100846)。电子版材料发送至zhaohl@cesi.cn。
联系人及电话:李婷 010-68208261
附件:
4.2023年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推荐单位和2017-2019年试点示范复核情况汇总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23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