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为规范医疗美容广告发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据《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近日,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提示书。
提示书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医疗美容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医疗美容机构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依法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依法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严格按核准内容发布。
医疗美容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制造容貌焦虑等违背公序良俗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提示书同时提示,医疗美容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七个方面的情形: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贬低他人;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美容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可以出现医疗机构名称,但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
(责任编辑:王惠绵)